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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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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(试行)
作者: 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8-12-25       点击量: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,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,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,根据《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文件精神,结合郑州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资产公司”)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资产公司按《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中归口管理的具体分工,负责学校授权资产公司的对外投资的管理。对外投资所设立的企业,其运营所形成的资产,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在建工程、无形资产、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。

第二章  流动资产管理

第三条  现金管理。现金收支必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按照审批程序办理,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,不得以“白条”抵充库存现金,不得坐收坐支挪用现金,严禁私设小金库,必须做到日清月结,随时清点库存现金,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额相符。资产公司应组织专人对现金业务进行不定期抽查 。  

第四条  银行账户管理。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,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,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,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、转账套现。财会人员应每日核对银行流水,每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,编制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”,对出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,及时处理。资产公司应组织专人对银行业务进行不定期抽查。   

第五条  应收款项管理。应收款项应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建立应收款项追缴制度,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台账,实时跟踪账款回收情况,发生应收账款因清理追收不力,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责。

第三章 固定资产管理

第六条 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非货币性资产,包括房屋、建筑物、机器、机械、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、器具、工具等。
    第七条  固定资产购建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管理,执行审批管理手续。

    第八条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

一、确定各项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,明确固定资产保管、维护、使用职责,防止丢失、短缺和毁损;

二、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操作规程,培训使用人员,提高操作技术,保障安全;

三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测、维修和养护,保持固定资产的良好使用状态;对重大固定资产(如:车辆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或价值较大的其他设备)应进行财产保险,防止突发事故造成损失;

四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,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;

五、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、管理部门、财务部门分工负责,使用部门、管理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,财务部门负核算、监督、考核、检查的责任。

第九条 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

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,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,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,报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。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,如需变更,仍按上述程序进行,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。

    第十条  固定资产出售管理

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出售固定资产应按程序进行评估,并在当年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。

第四章  在建工程管理

第十一条 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、安装工程、改造工程及装修工程。

第十二条  在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预(决)算,工程在建期间,应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,严格控制各项支出,加强工程质量控制,明确有关部门、环节和人员的责任。工程竣工后,应及时组织验收,通过验收后须完成施工决算。

第五章  无形资产管理

第十三条  无形资产是指资产公司及各子公司持有的、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,包括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土地使用权、非专利技术和商誉。

第十四条 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。

第十五条 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见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,计入损益。如果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,法律也未规定有效年限的,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。

第六章  其他资产管理

第十六条 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等以外的资产,如长期待摊费用。长期待摊费用,是指已经支出,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(不含1年)的各项费用,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,长期待摊费用应按受益年限平均摊销。

第七章  资产损失处置

第十七条  资产损失,包括坏账损失、存货损失、股权投资损失、固定资产损失、在建工程损失等。

第十八条  处理资产损失应按以下程序进行:

    一、相关部门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资料证据,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、金额予以确认;

二、提出资产损失处理的申请,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,查清责任,报财务部门审核;

三、资产损失限额及审批核销权限:

1、注册资金小于100万元的企业,资产损失金额小于5万元(含)的,由各企业自主审批核销,并报资产公司备案;

注册资金大于100万元(含)的企业,资产损失金额小于10万元(含)的,由各企业自主审批核销,并报资产公司备案。

2、资产损失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报资产公司,资产公司视金额大小审批核销或报董事会审批处置。

四、进行有关财务处理。属于经营期间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,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、控股子公司,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办法与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相违背的以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为准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